正當防衛相關知識
南通鼎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
發布時間:
2021-03-25
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:“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,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人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,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,屬于正當防衛,不負刑事責任?!闭敺佬l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。
對正在進行行兇、殺人、搶劫、強奸、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,采取防衛行為,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防衛過當,不負刑事責任。為了保證正當防衛權的正確行使,正當防衛應具備以下條件:
1、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。對任何合法的行為,如執行命令的行為、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行為,都不能實行正當防衛。如抗拒執行法院判決、傷害執法人員,不但不是正當防衛,而且是犯罪行為。
2、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。第一,侵害行為必須是實際存在的,而不是想象的、推測的。第二,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,而不是已經結束的或尚未發生的。即只有侵害行為已經開始,并使法律上所保護的權益處于直接危險狀態下,才有權實行正當防衛。對于預備行為一般不能實行正當防衛。但在某些情況下,犯罪行為雖然只處在預備階段,但離實施已很逼近,如等實施才進行正當防衛,勢必為時已晚,無法制止。在這種情況下,應該容許進行正當防衛。同樣,犯罪雖然已終了,但還來得及立即挽回損失,也應允許正當防衛,例如,追趕竊賊、采取強制方式奪回財物等。
3、防衛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。正當防衛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為,所以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者進行,不能損害第三人,包括不法侵害者家屬等。
4、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。所謂“必要限度”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標準。根據立法精神,這個限度應當理解為正好能夠制止住不法侵害行為的手段、強度,又要考慮防衛的權益的性質。防衛如果超過了必要限度,稱為“防衛過當”,按照法律規定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。
保安隊員在執勤過程中,要大膽地、正確地使用防衛手段,同犯罪分子作斗爭。同時要準確地把握防衛限度,做到既保護自己,又制止犯罪,既大膽防衛,又不超過必要限度,使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在保安服務工作中得到正確的應用.